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24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市监企撤〔2025〕02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A40839X/2026-00024 |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市监企撤〔2025〕02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2025)02号
被许可人: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27MA60BEGX8P
住所(住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一期金融街1栋10-1室015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伟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512219******66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中联山下甫下围6号
申请人胡水华(男,身份证号:43042419******7417,身份证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9号)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证明登记为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要求撤销此次备案登记身份,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说明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询问调查、对外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本局认为: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用申请人胡水华的身份证明,于2019年4月12日将其登记为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备案为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胡水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说明等。证明该申请由胡水华本人提出。
2. 本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在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法找到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
3. 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公示其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示45天截图。证明在该公司失联无法查到的情况下,本局已进行公示。
4. 本局于2025年8月15日就拟撤销胡水华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函告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江津支行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的复函。证明区相关部门就拟撤销胡水华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无意见。
因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2025年11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胡水华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登记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局决定:撤销胡水华重庆俄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